踩雷过后,P2P与保险能否前缘再续?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麻袋研究院 Author 苏筱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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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中旬,伴随着各大险企陆续披露最新一季的监管综合风险评级,一家D级险企再度引发市场关注。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D级险企仅有一家,即长安责任保险。该公司今年一季度末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62.65%,主要原因为受到P2P爆雷的影响,偿付能力出现严重不足。
P2P网贷平台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早有先例。二者合作的基础有哪些,在严监管后又具有何种发展空间?麻袋研究院梳理了近三年由保监会发布的监管文件及动向,对此进行解读。
P2P网贷与保险合作的监管之路
P2P网贷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最早可以追溯到2014年。截至目前,银保监会(原保监会)先后下发了多份涉及保险与P2P网贷合作规范的监管文件。
麻袋研究院将这些文件划分为三类:风险类、险种类和报送类。风险类强调风险防范和风险提示;险种类对具体合作险种提出监管要求;报送类则是针对P2P网贷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情况进行摸排,整理总结如下:
从风险类文件来看,在双方合作早期阶段,有部分保险销售人员打着险企产品的旗号推介、销售P2P网贷产品。由此,保监会于2015年2月发布了风险提示,揭示了部分不良保险销售人以帮助消费者进行保单“升级”为名,诱导消费者退保后购买P2P的违规行为。
在2017年的防范通知中,P2P保险合作项目则被列入“新型保险业务”,文件要求保险公司应对信用保证保险开展穿透式排查,重点关注承保不能直接穿透底层风险的金融产品、各类收益权或债权转让质押变现、网贷平台融资等行为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并审慎开展。
针对P2P+保险合作提出要求的最新文件,是今年4月由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印发2019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保险公司要规范第三方业务合作,重点整治的业务范围包括保险机构是否与从事理财、P2P借贷、融资租赁等互金第三方网络平台存在合作等。
由此来看,P2P与保险合作以来风险不断变种,监管也对此保持了相应关注并及时提示风险,严监管态度逐渐呈现升级之势。
P2P保险主要涉及险种
P2P与险企合作过的险种曾多达数十种,但拥有针对性的险种并不多,主要存在账户安全险、抵押物财产保险、履约保证保险、借款人人身意外险等险种。
过往监管文件所涉险种类型,主要为信用保证保险和责任保险。
关于信保业务,保监会早在2016年就下发《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明确了业务特征:是以互联网借贷平台为中介,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提供保证保险服务的业务。
2017年7月,保监会正式下发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提出保险公司在开展P2P信保业务时应制定资格准入要求,具体规定如下图:
图1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文件定义,信用保证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网贷平台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与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合作,为平台上的借贷双方提供的信保业务。
文件还强调了抵押类贷款保证保险的自留责任余额,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借款余额上限保持一致。目前,市场上所称的“履约险”,即属于保证保险的范畴。
P2P上了“履约险”,到底风险由谁承担?
据麻袋研究院了解,某家存在“履约险”的上市系P2P平台,与合作险企的模式曾发生过一次重大变更。变更前,若借款人逾期,先由保险为出借人代偿,再由平台向险企补足,实际上是由该P2P平台承担了最终风险;而变更以后,借款人逾期后保险代偿不变,再由该平台旗下的担保公司对险企进行补足,但担保公司的补足为有限责任,这就意味着由险企承担了最终风险。
而关于责任保险,2018年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不得以责任保险形式承保以借贷合同为基础的信用风险。
根据文件定义,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作为保证保险的履约险并不属于该范畴。而早在2015年便进入网贷市场的信贷审核责任保险则属于责任险,但在履约险的攻势下,此类保险逐渐销声匿迹。
险企针对P2P的阶段风险控制
梳理监管文件,银保监会分别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提出险企与P2P合作的风险把控要求,麻袋研究院提取关键信息并进行分类,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事前管理和事中管理是监管重点。
事前管理涉及平台管理、审核管理和披露管理,强调保险公司对合作平台准入门槛的考量,以及具体项目的审核及信披要求。
事中管理涉及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包括合作双方的数据对接、跟踪监测,对现有状况进行定期排查和压力测试等。
最后是事后阶段,涵盖风险处置和舆论管理两个方向。
麻袋研究院认为,险企“踩雷”P2P,表面上看是由P2P网贷平台直接导致的问题,实际上也与部分险企急功近利、把控不严脱离不了干系。P2P网贷平台的底层产品为借贷产品,必然具有一定风险,做好全方位的尽调亦是保持双方长久合作的基础工作内容。
P2P网贷与保险能否再续前缘?
2015年,央行等十部委曾下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为培植网贷平台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土壤提供契机。
而今年4月,上海银保监局对部分险企开展风险排查,要求立即停止签发高风险网贷机构保证保险新单,稳妥处置存量业务风险。向前追溯,2018年下半年以来监管对涉网贷的履约险产品条款及费率亦出现零批复。
P2P与险企保证产品的合作戛然而止,只留下部分存量产品。放眼未来,P2P与保险能否再续前缘?
4月,网传文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条件备案试点工作方案》在各大渠道流传,该文件提出了“风险准备金”与“一般风险补偿金”两个概念,分别按照借贷余额/每一借款人的借款项目金额的相应比例来收取。有市场论调表示,这是将P2P“信息中介”升级为“信用中介”的一种信号。
麻袋研究院认为,若按网传文件思路对P2P网贷机构设置“风险金”,配合5亿以上的实缴注册资本门槛,能够为平台起到部分增信作用。在该种情景下,传统履约险所起到的增信作用较为有限,仅形成补充功能。
放眼未来,除了曾经热门的“履约险”,P2P与险企在其他传统领域的合作亦存在进一步拓展空间,例如账户安全险、借款人人身保险等。而在备案清单尚未明晰的当下,存量履约险产品由于其预期年化高于同期传统金融产品,依旧对出借人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在最终备案的前夕仍将发挥其增信价值。
作 者:苏 筱 芮
来 源:麻 袋 研 究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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